關于大氣污染“事故推動立法”狀況的問答(上)
信息來源:http://m.exclusivoestemes-ib.com/ 發布時間:2013/3/1 8:48:46 點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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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過濾設備
中國這段時間以來的天氣情況讓人不禁想起上世紀四五十年代的洛杉磯光化學煙霧事件,以及1952年的倫敦煙霧事件,霧霾天氣在一次又一次的提醒我們,空氣污染的治理正面臨著嚴峻形勢,僅僅依靠使用空氣過濾器設備是不夠的!
尤其是這兩年冬天長時間、大范圍的重污染天氣,使得學界重燃對《大氣污染防治法》的熱議,而該法修訂草案稿在2010年1月由環保部報國務院法制辦后,兩三年間一直處于“排期”狀態。面對“單行法不能定得太細”、“一些環保觀念和政策需要在成熟時才能寫入該法”的質疑聲,參與本輪修訂的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常紀文教授直言:“不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不是善法!彼粲,中國的現實往往是“事故推動立法”或“污染推動立法”,這種狀況亟須改變。接下來我們就來看看關于這些相關的問題,常紀文教授的回答是怎樣的?
一、作為全程參與本輪《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的環境法學有經驗的人,能否介紹一下該法對包括PM 2.5在內的細顆粒物排放控制有何重點方向?您認為控制細顆粒物排放的有力抓手是什么?
常紀文:這次《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稿對居民家庭和餐飲行業排放的油煙、建筑工地排放的揚塵、燃煤鍋爐、工業企業、汽車尾氣排放的煙粉塵等污染源排放控制都做出了規定。
二、目前,歐盟、美國和加拿大的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走在世界前列,其中又以歐盟做得為出色,您能否介紹下歐盟經驗?
常紀文:我國的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仍然處在污染控制階段,而歐盟早已超越了這一階段,進入大氣質量改善階段。歐盟加強區域大氣環境保護工作,首先考慮的是定期制定包括區域聯防聯控目標和措施的歐共體環境行動規劃,如2001年第六個行動規劃就要求歐盟制定有關空氣質量的實施戰略。由于這一行動規劃屬于政策性的文件,它需要條例、指令等立法予以實施。為此,歐盟制定了一系列包括區域聯防聯控措施在內的空氣保護立法。歐盟各成員國將上述大氣污染聯防聯控的指令轉化為國內的法律或者法令予以貫徹落實。
三、與歐盟相比,我國的大氣污染區域聯防聯控立法體系存在哪些不足?
常紀文:一是高效力層次的大氣環境保護立法少,而且《環境保護法》過于陳舊,不適應目前的形勢需要。二是立法的協同性差,很多由國家環境保護部門制定的有利于保護區域大氣環境的規章,難以得到其他部門的立法響應。三是現行大氣污染防治法律仍然側重于點源控制,沒有設立大氣污染區域聯防聯控的章節,缺乏以大氣污染區域聯防聯控為主題的專門條例;姻仓卫砉饪勘本┮粋城市付出努力遠遠不夠,天津、河北、內蒙古、山西都要聯合采取措施。四是現行立法仍然側重于對傳統大氣污染物的防控,對臭氧排放控制的規定不足,對導致酸雨污染的氮氧化物、對灰霾和光化學煙霧的排放控制規定還處在初級階段。五是現行立法沒有把大氣污染區域聯防聯控上升到保護大氣環境安全的高度,因而制度建設缺乏系統性和全局性。
四、那么具體到法律機制建設上,我國大氣污染區域聯防聯控和歐盟相比又有哪些不足?
常紀文:一是欠缺區域之間的大氣環境保護監督和法律對抗措施,現在的公眾參與和公益訴訟規定渠道狹窄。和中國的濃度排放控制和總量控制制度相比,歐盟的國家排放上限制度確定了完善的配套措施,如國家規劃、成員國報告制度、委員會報告制度和與第三國合作制度等,違反區域控制措施的規定,成員國還應承擔法律責任。
二是缺乏統一的區域大氣質量評價制度,缺乏國家層面的區域大氣污染補償機制。與歐盟相比,我國雖然建立了空氣質量評價指標體系并初步建立了包括PM 2.5在內的細顆粒物空氣質量評價辦法,但限于工作層面,在法律層面體現還不明顯,而且標準化、規范化、區域化、協調化還存在一定的欠缺。
三是重點城市大氣環境保護制度作為一個區域性大氣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不適用于重點城市以外的其他區域;在法律層面上缺乏區域大氣環境保護的目標機制,如缺乏各省向國家和其他行政區域通報污染警戒閾的信息規定。
四是信息通告與報告機制不健全,向公眾、環境組織、消費者組織、敏感人群、相關衛生保健團體通報的制度不健全。
以上就是關于全新的大氣污染法規介紹,我們請來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常紀文教授為您分析其中人們為關注的一些話題,幫助大家實實在在的了解這些相關的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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