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人士分析 環境污染案的維權方法
信息來源:http://m.exclusivoestemes-ib.com/ 發布時間:2013/4/26 18:21:31 點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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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因房產開發、交通設施建設、通訊發展等引發的環境污染侵權糾紛也伴隨而來。環境污染責任糾紛屬于特殊侵權責任的范疇,在司法實踐中因相關領域缺乏認定標準、普通群眾舉證鑒定困難等問題,日益成為民事審判中的熱點和難點!
根據相關的統計,北京市二中院近3年共審結二審環境污染責任侵權案件25件,其中噪聲污染案占80%,水污染責任糾紛4起,大氣責任糾紛1起。上述二審案件中,只有不到三成的案件認定環境污染責任成立,部分支持了受害人的訴訟請求。經過我們的調研發現,環境污染責任糾紛案件呈現三大特點:
一、糾紛類型比較集中。八成以上的環境污染侵權案件為噪聲污染引發,一方面凸顯了噪聲污染的公害性,另一方面,此類污染案件大多因房產開發設計不合理、臨近城市主干道或者地面交通軌道、交通持續運行而給群眾造成噪聲困擾。
二、群體訴訟居多。由于環境污染責任糾紛具有行為的持續性、漸進性和損害后果的潛伏性和性等特點,受害群眾范圍較廣,極易形成群體訴訟。司法實踐中,一些當事人希望通過群體訴訟獲得法院和媒體重視,還有部分當事人因前案有勝訴結果,遂持同樣事實和理由訴諸法院,意圖“搭便車”。
三、案件的公益性強。環境污染是公共事件,案件中多方利益交織,既涉及普通群眾的身體健康權和環境權,還有可能涉及城市交通運營等公共利益。
對此,法院認為環境污染責任糾紛在審理上存在四大難點:
一、舉證鑒定難。環境污染責任糾紛的歸責原則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原告需要證明存在污染行為和損害后果。實踐中,當事人往往注重遭受污染的主觀感受,而不注重收集相關證據。在鑒定方面,普遍存在鑒定成本高、鑒定時間過長、鑒定結果不明確、有些領域無法鑒定等問題,鑒定結果不易被當事人接受。而由于環境污染行為的復雜性、潛伏性和多因性,被告作為排污方,往往提出排污行為符合國家法定標準作為免責的抗辯理由,且在人力、物力、財力和技術上都更有優勢。這些都給法院審理案件增加了難度。
二、認定因果關系難。由于環境污染行為的隱蔽性和持續性,以及損害后果的多因性,且污染源涉及不同專業技術領域的標準認定,給因果關系認定帶來難度。
三、損害后果的量化難。當事人訴諸法院要求污染加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必須提供證據證明污染行為給其造成了實際損害,而當事人往往對損害后果舉不出量化的證據。
四、調解和服判息訴難。環境污染案件的當事人往往因為長期遭受身體或精神上的損害,對訴訟結果的期待不理性,而污染排放方以達到法定排污標準進行抗辯,在訴訟中較強勢,導致雙方對抗激烈,較難達成調解。
針對這樣的情況,法院之后對環境污染受害者提出維權建議:
一、強化證據固定意識。環境污染責任糾紛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原告起訴時須就污染事實和損害后果提供基本的證據,而由被告對污染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進行舉證。
二、借力于公益訴訟,F行民事訴訟法明確把污染環境的行為納入公益訴訟范疇。因為污染受害方一般在財力、物力、技術上相對于排污方處于劣勢,受害者人數眾多且力量分散時,可以借力于環境行政機關和有關組織提起公益訴訟。
三、環保行政機關介入徹底根除污染。我國環境保護法規定了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權、調解和處理職責。污染受害方在提起民事訴訟之前,可先行申請環保行政機關處理或者調解;如果行政機關已認定環境污染行為成立或者作出行政處罰,可作為民事訴訟的證據。此外,因為環境污染責任案件涉及多方利益,如有環境行政機關主力斡旋調解,能更有效的保護受害者權益,及時根除污染源,徹底化解糾紛。
這就是我們眾多的專業人士根據實際情況分析的環境污染案,其中更是包括了實用的建議,對于環境污染受害者來說哪些是為實用的維權建議?如何做才能真正的杜絕惡劣的污染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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